2023年02月10日
第07版:说法

违规择校 中介服务合同无效

□ 张苗

2021年4月份,石某因为想为孩子转学,就找了贾某,委托贾某为其子女办理转学事宜。二人达成口头协议,贾某承诺将石某的孩子李某转入某中学就读。2021年4月,石某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25000元,2021年5月又通过微信转账19000元,2021年5月通过银行转账1000元,合计45000元。2021年5月7日,贾某为石某出具了“辅导培训机构收款收据”一张。2021年9月,贾某并未将石某的孩子转入其指定的某中学就读,而是转入另外一所中学就读。石某对该结果不满意,要求退还45000元费用,贾某向石某退还了25000元,剩余20000元未退还。石某多次找贾某要求退费均遭到拒绝,石某便将贾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目的是由贾某为石某孩子办理跨学区入学,该合同目的的实质是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入学规则和学籍管理的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知为达成该目的,必须通过非常规手段才可做到。故实施该合同的行为将在客观上扰乱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而实施成功后的结果则将变相侵害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所应享有的入学权利,故无论贾某是否完成了该委托事项,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贾某应将未退还的20000元予以退还。

说法:

近年来,公办学校名额有限,部分家长在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态下,为了让孩子能上好学校,往往不惜花重金,挖空心思找“门路”,通过代办等非正规途径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本案当事人贾某及石某在明知石某子女无入学资格的情况下,为达到择校入学的目的,依然请托他人寻求绕过相关政策以获取不当利益,并为此支付请托钱款,其行为有违学生入学接受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违反了国家、地区教育政策关于学校入学、升学相关的管理制度,对社会和谐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双方建立的中介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以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具有平等性、自主性、广泛性的特征,建立有效合同关系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主要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部分。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呼应,对于维护社会伦理与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仅无法得偿所愿,而且可能财、物两空,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因此,建议家长在为孩子办理入学事宜时,最好向相关学校和教育部门咨询入学条件,熟悉相关政策,按正规途径办理,以免轻信他人,导致既损失了财物,又耽误了给孩子报名的最佳时间。同时提高自身的警惕意识和注意义务,确保所委托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对等,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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