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14日
第03版:法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一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

河北法制报讯 (陈鹏)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一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张家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张家口市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及第15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75367.72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王某某作出罚款23768.39元的行政处罚。

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加油站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案

唐山市开平区某加油站排污井为较大风险设施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宋某某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案

宋某某作为注册建造师,在某建设有限公司于廊坊市施工建设的某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第(一)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孟村回族自治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孟村回族自治县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第15条规定,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9453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殷某某作出罚款3945元的行政处罚。

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东光县连镇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对沧州渤海新区港城产业园区部分餐饮店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规定,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檀某某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案

隆尧县居民檀某某在隆尧县某居民区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第(十)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7条第二款规定,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告知义务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沙河市施工建设的某项目,塔吊安装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告知主管部门,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一)项规定,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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