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某物业公司为增强竞争力,曾喊出了“业主被盗物业赔”的口号,并发放宣传单。某小区业委会经过考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该小区的周先生也收到过这样的宣传单。前些日子,他在小区停放的一辆价值3000多元的山地自行车被盗。公安机关虽然进行了侦查,但一直未破案。周先生想起了物业公司的承诺,遂找到物业,要求其赔偿。物业公司却称,当时是做宣传,上述承诺并没有写入物业服务合同,其没有赔偿义务。
周先生感到很困惑,物业公司的上述承诺究竟有没有约束力呢?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物业公司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对周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宣传单本身不是合同要约,宣传单上宣传的条件并不是不可更改的,也不是一定要作为双方形成合同的内容。从这一规定来看,貌似物业公司作出的“业主被盗物业赔”没有纳入物业合同,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只要该承诺清楚明确,对外公开作出或者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对业主有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即使未被纳入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中,也应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就应该依照该服务承诺履行服务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出“业主被盗物业赔”的承诺,虽然未被纳入物业合同,但是同样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视为物业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周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物业公司的服务与业主息息相关,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务必要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以及相应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对物业服务人的错误行为及时纠正。必要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更换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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