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3日
第07版:说法

转账后谎称“汇款错误” 请求返还

法院:请求人应对主动转账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 闫思思

孙某通过其银行卡分三次向韩某银行账号转账9万元、17万元、5万元。事后,孙某将韩某诉至法院,称自己无意间错误输入将钱款转账给韩某,要求其返还这三笔款项。孙某主张其与韩某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也无债权债务关系,韩某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因此,韩某应当返还不当得利。韩某则辩称,其涉案银行卡已经借给案外人张某支配使用,孙某与案外人张某之间有经济往来,孙某向该银行卡转账是由案外人张某提供卡号信息并受案外人张某指示的,因此,孙某分三次将31万元转入韩某账户明显是经过核对后转入的而非错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主张其是无意间错误输入将钱款转账给被告,但案涉31万元是分三次转给被告韩某,三次转账均能准确输入被告韩某的姓名和账号,与其陈述的无意间输入明显不符。结合被告韩某提交的案外人张某为原告孙某出具的欠条,以及张某向韩某借用银行卡的书面声明的综合分析,被告韩某提出的原告孙某与案外人张某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原告孙某存在隐瞒部分案件事实的情况,其应以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主张自己权益,不得以不当得利逃避自己的举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转账给被告的31万元属于不当得利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获利没有法律根据。实践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复杂多样,原告作为给付人,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对自身的财产变动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对主动给付的理由和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给付原因描述为偶发的错汇行为,但涉案款项31万元是分三笔转入被告账户的,原告在三次转账过程中均能准确输入被告的姓名、账户,原告对如何获取被告账户信息亦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原告的转账行为明显不属于无意间错汇,可以认定其刻意隐瞒了部分案件事实。此外,结合本案证据,被告提出的原告与案外人张某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故原告向被告转账31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将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经济往来中的一部分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此时,其他法律关系尚未处理,也就不能认定该部分利益的给付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原告此时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有滥用不当得利之诉之嫌,不当得利之诉很容易成为其在其他案由民事诉讼缺乏证据时的捷径。所以,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之诉中要明确请求人的证明标准,即给付人需要对主动给付的理由和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盖然性。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2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3-03-03 法院:请求人应对主动转账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51729.html 1 转账后谎称“汇款错误” 请求返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