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3日
第07版:说法

七天无理由退货 “无理由”并非“无条件”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何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下单购买了一台家用睡眠止鼾治疗仪,商品总额7500元。商品的购买详情页面上显示: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何某在签收货物的第6天联系客服,以“家里老人不愿意用”为由,就退货事宜与商家客服进行沟通,其提交的退货申请被商家客服通过。同时,客服提醒何某“退货时要把机器里的水倒了再寄回,如机器进水了仓库是会拒收的。”

该网购平台的仓储工作人员收到何某退回的快递现场验货时,发现货物内部从收纳包开始有水迹,且机器出现严重漏水现象,因此拒收快递并告知商家客服。商家以“机器内湿化罐水未倒干净,且屏幕损坏”为由,无法处理退货,拒绝退款。何某经多次与商家协商后未果,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在被告某网购平台购买涉案商品,就涉案商品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订立上述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何某依据“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向被告申请退货,对此,涉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原告收到涉案商品后,也确于7天内申请退货退款,从时间上来讲并无不妥。客服在何某退货申请前,告知原告注意事项,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现场检查发现设备中存水,原告退回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法定要求,故被告以“商品漏水情况已导致设备损坏,影响到商品的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并无不当。本案中原告在签收后的使用过程中并没有向商家反映了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初步推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货物完好无损,处于未使用状态。现原告无法合理说明涉案商品交付快递员时的实际状态,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涉案商品被退回时显然已非完好状态,已影响了商品的二次销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无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以下三类商品,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消费者的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对于上述三类产品,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本案中,何某因操作不当导致商品漏水,影响到商品的二次销售,故要求商家退款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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