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潇
王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小甲及长子小乙。小甲先天性智力残疾,小乙语言障碍,均需要特殊照料。王女士与李先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但王女士第一次撤诉,第二次未按时到庭,按撤诉处理。现王女士再次起诉离婚。现在,王女士查出患有严重肾病,需要手术,其住在父母家,由父母接济生活。王女士主张其现在不能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抚养子女,要求由李先生抚养两个子女。
李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家中母亲已过世,女儿小甲智力残疾严重,现由李先生年迈的父亲照顾。随着女儿长大,家中都是男性,不方便照看,认为女儿跟随王女士生活更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有两个未成年孩子的,通常是由父母分别抚养一个孩子,抚养方自行承担抚养费或者参考孩子的年龄补足抚养费差额。本案中小甲是未成年的小女孩,且患有重度智力残疾,伴随她的成长会发生重大的生理变化。有母亲的陪伴、引导和照料,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作为母亲的王女士身患重病,现在不具备劳动能力,在经济方面不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
为妥善安置小甲的未来,法官给出了调解建议,原被告婚生长女小甲随原告王女士共同生活,被告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甲18周岁为止。小乙随李先生共同生活,小乙的抚养费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说法:
本案中的两姐弟出生即身患残疾,父母感情不和又要离婚。成年人想要通过离婚来摆脱压抑的、痛苦的婚姻,寻找新的生活。在这个过程中,王女士又患上了严重的肾病,苦难的生活雪上加霜。如何让弱势的当事人和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安置,成为处理这个案件的关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甲重度智力残疾,还是个小女孩,伴随她的成长会发生重大的生理变化。她的情况更需要母亲的陪伴、引导和照料。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监护权的归属应当依次考虑监护人的能力、未成年人的需求、生活环境和家庭结构等各项因素。对于抚养费,法院要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父母的支付能力,在其中寻找平衡点。在一方扶养人有重大疾病或者其他重大变故的情形下,按照公平原则酌情分担抚养费,以便尽可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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