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3日
第07版:说法

民间借贷 当心“小产权房”抵押条款风险

□ 张曼

迟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迟某于2021年3月3日和2021年4月17日分两次向肖某借款各5万元。2022年5月29日,肖某与迟某夫妻就这两次共10万元的借款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迟某与赵某将二人名下的房屋作为该借款的抵押,该房产系小产权房,双方约定迟某自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偿还借款,在此期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到期未能偿还,则将该房产变卖清偿,或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拍卖抵押房产,其间按照银行借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此后,迟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借款逾期后,迟某一直支付利息至2022年11月20日。肖某多次催促还款未果,将迟某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清偿借款10万元及抵押合同约定利息,并对变卖抵押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被告迟某向原告肖某出具的借条以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为证。原告肖某向二被告提供了借款,二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肖某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其利息应当按双方约定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从2022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的房产系小产权房,原告肖某未能就该房产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故原告要求对变卖抵押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说法: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民间借贷中由于有些借款人存在风险因素,在此情况下,设立抵押权能够很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可以抵押,而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书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不会给予备案,不得确权发证。故“小产权房”不能办理登记,不能抵押,因此抵押权无法设立。

本案中迟某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即便书写在借款合同中,抵押权也不生效,因此起不到真正保障债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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