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耿迎澳)3月17日,顺平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化解了一起以股东名义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通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不仅有利于引导企业形成崇尚诚信的社会风尚,更为股东与企业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新思路,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黄某、谢某、马某作为股东在顺平县成立了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致使2050500元货款未履行完毕。马某在向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执行董事发送《通知函》无果后,遂以股东身份发起代表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50500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认为该案有调解成功的可能。本着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为民原则,承办法官多次向当事人释法析理,从时间成本、诉讼成本等方面向当事人及股东阐明利害关系,终于化解了双方心中的嫌隙,达成和解协议。为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撤回起诉,诉讼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