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蔡蓓
河北法制报记者 牛继芬
让罪错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是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近日,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仅为小赵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还推进溯源治理,依法保障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
今年2月,小赵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第三方背景调查公司查询到其有犯罪记录,工作人员以“有案底”为由拒绝录用小赵。之后,他到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到有效反馈。说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怎么就被轻易“漏了底”?小赵找到了邯郸经开区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随即向法院调取了相关判决书、执行回执等证据,查明小赵在16岁时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依法应当对犯罪记录封存。因该案系 2009 年案件,当时没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公安机关也不了解该案是否已判决生效,故没有进行封存。调查清楚之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阐明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以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小赵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经过检察官积极沟通协调,公安机关依法为其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对案件档案材料进行了封存,解决了小赵的问题。对于电子封存的漏洞,公安机关在技术层面进行改进完善。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国就在该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容易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伴随其成长过程和成人后的工作、学习、生活。由于曾经实施违法犯罪或被判处刑罚,再次回归社会时,在升学就业上很容易遭到歧视,难以融入正常生活,进而使其对社会生活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溯源治理,依法保障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