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28日
第07版:说法

不当行使留置权 当心侵权

□ 郭昺

董某雇用周某到外地推销产品,双方协商周某的工资按销售额提成支付。为使周某能够顺利开展业务,董某将其父亲名下的一辆轿车提供给周某代步,并承诺承担其推销活动的往返油费。之后,周某使用董某提供的轿车到内蒙古、宁夏、吉林、辽宁等地开展业务。后因产生争执,双方经协商后终止了劳务合同关系,董某要求周某返还车辆,周某拒绝,称董某未向其支付报酬,只有先支付报酬才返还轿车。董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立即返还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董某的父亲系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将该车交给董某使用,董某又将该车交给周某用于开展推销业务,周某不再为董某推销业务后,董某的父亲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周某返还案涉车辆,故董某的父亲要求周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周某主张与董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解决。法院遂依法判决,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董某父亲的轿车。

说法:

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财产不构成侵权,就是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行使留置权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依约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三是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本案中,董某向周某提供轿车,是为了方便周某更好地推销产品,周某获得的是被雇用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时使用轿车的权利。雇佣关系终止后,周某对该车不再具有使用权。同时,该车并非周某与董某劳务合同关系的标的物,董某的父亲基于所有权要求周某返还车辆,与周某主张的工资报酬等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车辆应予返还。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理性选择与对方协商、到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切记不可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来实现债权,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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