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雅静
小王的父亲老王于2017年3月5日在李某处赊购大理石等材料,共计价款16000元。经李某多次催要,小王于2021年2月23日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并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小王于2003年3月12日出生,其为李某出具欠条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出具欠条时未满18周岁。后李某又多次催要未果,便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老王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给李某出具欠条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明出具欠条时小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亦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无效,故李某主张由小王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欠条,责任如何认定?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小王在出具欠条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亦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因此是无效的。如果李某主张小王的父亲老王欠其货款,可另行起诉解决。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我国法律对此也有相对明确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亲自实施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当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试试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大家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