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12日
第03版:法案

父母去世后 独生子女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 尹慧

案例简介

石家庄市民小刘1980年出生,是家中的独生子。2017年,其母亲因病去世,2021年,其父亲也因病去世,父母留下的唯一财产是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父母都去世了,房产证还登记在父亲名下,于是小刘找到公证处,要求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员就小刘申请的公证事项,向小刘进行了询问。小刘称,父母是原配夫妻,他是独生子。母亲去世后,父亲直到去世未再娶,爷爷奶奶都先于父亲去世,姥爷先于母亲去世,姥姥是在母亲去世后的第二年去世的。公证员进一步询问了解到,小刘的父母生前都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和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小刘的姥爷于20世纪70年代去世,此后,姥姥生前一直没有再婚。姥姥一共有三个子女,除了其母亲外,还有两个舅舅。

公证员在了解了小刘家的情况后告知小刘,其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他的两个舅舅也有继承权。小刘听后一脸懵:父母留下的财产,自己又是独生子,怎么还和舅舅扯上关系呢?公证员一边安抚小刘的情绪,一边向他进行仔细的解释。最终,在公证员的耐心讲解下,小刘彻底明白了。第二天,小刘和两个舅舅一同来到公证处,两个舅舅都表示,外甥作为独生子,在父母生病期间照顾双亲很是不易,二人自愿放弃继承。随后,公证员为小刘办理了继承公证,小刘依据公证书也顺利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房产。

评析

就像本案的当事人小刘一样,不少人认为父母去世了,作为独生子女,自己理所应当是唯一的继承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小刘的父母生前无遗嘱,也未同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小刘的母亲去世时,小刘的父亲及姥姥均还健在,因此小刘母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小刘的父亲、小刘、小刘姥姥。但小刘母亲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次年小刘的姥姥去世,后小刘的父亲也去世;因小刘的爷爷奶奶均先于其父亲死亡,所以小刘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就小刘一人。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小刘的姥姥生前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小刘母亲的遗产,故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所以,小刘姥姥死亡后,其继承的小刘母亲的遗产份额应转给其继承人,包括小刘母亲和小刘的两个舅舅。但因为小刘的母亲先于小刘姥姥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由此规定,小刘母亲应继承的份额由小刘代位继承。综上所述,小刘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应由小刘及他的两个舅舅共同继承。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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