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雪 苏阳
近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连环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这起纠纷对于商业经营者在订立连环买卖合同时,应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风险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徐某从罗某处批发食用油,王某是罗某的上游经销商,三人通过微信订货。2022年7月19日至7月21日,徐某分四次将总计784750元的货款付至罗某微信账户及罗某妻子张某的银行账户。收到货款后,罗某扣除利润差价120250元,将货款664500元转给王某妻子汪某。
汪某、王某夫妇未按约定发货,后徐某、罗某多次向汪某、王某夫妇索要货款。2022年7月26日,汪某、王某退还给罗某5万元,罗某将这5万元退还徐某,又另行筹集了15万元退还徐某。2022年11月,汪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徐某又多次向罗某催要剩余货款未果,遂将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罗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罗某返还货款58475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罗某、张某返还徐某货款584750元。罗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邯郸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向罗某、张某释明相关法律问题。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在这一案件中,徐某和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所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规定义务的,只能是徐某和罗某。徐某未收到货物,理应由罗某退回货款。在罗某、张某向徐某承担返还货款责任后,其可依法向汪某、王某主张权利。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解释,罗某、张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这个案例中的三方构成了连环买卖合同关系,但上游商家王某涉嫌诈骗罪,假借买卖合同之名,行诈骗之实,导致罗某上当受骗,陷入交易“陷阱”之中,罗某确实值得同情。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商事主体(罗某)应向其下游商家(徐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其向下游商家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上游商家(王某、汪某)主张权利。
商事活动复杂多变,交易陷阱不可不防。广大商业经营者应该怎样提高防范意识呢?此类交易陷阱往往具备以下五个特征: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会比较谨慎,熟人之间反而更容易放松,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价格低廉,此类交易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不法分子常常以一些“合理”借口解释其低价,如仓库到期清库存、急于周转资金、他人违约罚没等,诱导达成交易;体量较大,交易体量往往超过日常交易的范畴,价低量多,增添筹码,吸引与其交易;营造时间紧迫的假象,宣称“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编造各种理由,促使双方快速达成交易,并即刻付款。
办案法官提醒商业经营者,如在商事活动中发现有符合上述五种特征的交易,更应该提高警惕、耐心甄别,以免坠入不法分子设置好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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