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朝勇 田子超
赵某注册了一家公司从事某网络游戏代练业务,解某在该公司担任技术员,负责电脑运行维护并参与分红。后来,赵某从蔡某处以73110元的价格购买QQ账号及密码等500余个,从吴某(另案处理)处以60000元的价格购买QQ账号及密码等1620个。赵某利用上述购得QQ账号及密码登录该网络游戏,通过积累游戏金币在网上出售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总共获利195142元,解某获利44100元。公安机关将赵某、解某、蔡某三人抓获,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为运营某网络游戏积累金币获取经济利益,从蔡某等人处购买了大量的QQ账号及密码信息,涉案的QQ账号不仅有密码信息,还包含大量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QQ账号及密码是用户登录有关软件程序时所用的身份认证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赵某、解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解某退缴赃款,被告人蔡某退缴部分赃款,被告人解某、蔡某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对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195142元、解某的违法所得44100元、蔡某的违法所得731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说法:
本案审理重点在于QQ账号能否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故,相关信息是否与特定自然人关联,是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QQ账号的注册和使用在早期不需要绑定真实身份信息,一人可注册使用多个QQ账号,也存在多人使用一个QQ账号的现象。因此,未绑定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QQ账号无法和特定的自然人相关联,不能单独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解某从蔡某等人处购买的QQ账号,其目的是登录某网络游戏积累金币获取经济利益,而登录游戏需要实名认证。结合证人证言、书证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赵某、解某从蔡某等人处购买的QQ账号绑定了公民身份信息,能够与特定自然人关联,法院依法应将上述绑定公民身份信息的涉案QQ账号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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