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王女士带着4岁的女儿到某超市购物,其女儿在超市免费对外开放的游乐场内玩滑梯时不慎摔伤,受伤时无超市工作人员在场。经医院诊断,孩子左腿骨折,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孩子受伤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多次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但超市始终坚持他们已经在对外免费开放的游乐场所内张贴“游乐场所免费提供,出现问题概不负责”字样的提示和“入场须知”,声称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听完超市的解释,王女士觉得不能接受,于是拨打报社电话咨询,超市的种种做法,真的能够免责吗?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闽。
苏律师表示,王女士的女儿受伤时仅4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王女士作为监护人,应对其女儿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而这家超市虽然在对外免费开放的游乐场所内张贴提示字样和“入场须知”提示,却未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过失,也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苏律师说,在本次事件中,孩子受伤地点是超市内部的儿童游乐场所,虽然场所是免费提供,但仍属于超市内部附属设施,其设立目的也是为了增加顾客逗留商场的时间以增加交易机会,管理者应当对在其游乐场所玩耍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也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即使孩子在游乐园内玩耍,也不能把监护责任全部转移给儿童乐园,一定要检查娱乐设施的安全性,并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苏律师提醒:孩子健康成长是所有父母的期望,希望无论是商家还是家长,都能切实承担起自己的安全责任,给孩子们创造快乐安全的成长环境。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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