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安琪)“我是一个农民,没有法律意识,错误地认为砍树烧火太正常了。今后我一定以此为戒,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了,感谢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5月16日,袁某某在得知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真诚悔过。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一直生活在农村,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村集体的杨树43棵用于自家烧火取暖。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5.83立方米。在审查起诉阶段,沽源县检察院考虑到袁某某系初犯,并积极补种树木以挽回损害,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经过举行公开听证,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沽源县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袁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5月22日对袁某某作出补种树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让其主动恢复生态环境。“不起诉+检察意见书”的模式,既体现出检察机关温情的一面,又让当事人受到一次刻骨铭心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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