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 通讯员 朱婧伟)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裕民法庭调解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自制纯粮参酒而产生的维权案件。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商家向消费者退赔7500元,并当庭履行赔付义务。
2023年1月,市民张先生在某烟酒店花费2200元购买4瓶纯粮参酒,在与友人开瓶饮用后出现过敏反应,检查后发现该酒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其从他处得知,该人参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不得用于普通食品,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张先生遂诉至裕华法院,要求商家退回购物款2200元,并赔偿22000元赔偿金。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陈慧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存在调解的基础,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此案进行调解。张先生坚持要求商家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商家则认为纯粮参酒是自酿用于自己饮用,原告知晓该情况,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同意任何赔偿。
双方僵持不下,陈慧经过反复沟通和调查,了解到张先生购酒后仅打开一瓶饮用了少量,饮用后虽有不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张先生同意将剩余3瓶酒退还商家,商家也同意收回3瓶未开启的酒,并且同意退赔部分钱款,但双方就赔偿款数额一直争执不下。陈慧耐心倾听,让当事人敞开心扉,讲出真实想法和内心诉求,同时查找相关案例作为依据,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陈慧入情入理的调解下,张先生与商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赔偿张先生部分赔偿金。商家也表示,在今后经营活动中会根据法官的提醒,对自制的预包装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售,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案件至此圆满结案。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对商品的质量进行审查,一定要仔细查看有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有无产品名称及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有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如果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谨慎食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广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严查货品来源、严把产品质量关。近年来自制食品销售火爆,在此也要提醒商家,销售自制食品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制售,否则可能遭受更大损失。商家诚信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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