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于聪)“感谢法官为我们家解决了困难。”5月11日,办理了国家司法救助金领取手续,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村申请救助人邢某某连连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道谢。
2020年9月28日,李某在自家院内圈牛时,一头牛跑到公路上,与邢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邢某某与乘坐摩托车的孩子李某某受伤住院。李某夫妻二人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牛的责任,任由其所饲养的牛在道路上行走,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乘坐摩托车的李某某因伤势较轻,李某夫妻在其住院期间垫付医药费,双方已达成和解。2021年8月2日,青龙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夫妻赔偿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李某夫妻赔偿邢某某3000元,尚有29万余元未履行。
执行法官经调查得知,二被执行人均已超过60岁,没有固定工作,无经济收入,被执行人李某因腰部疾病卧床不起,造成该案件执行不能。救助申请人邢某某因此次事故花费大量医药费,目前没有任何劳动能力,且仍需恢复治疗,家庭仅靠其丈夫种地、打零工维持日常生活,其丈夫也在不久前去世,邢某某家庭生活困难。
面对申请执行人一家困难生活境况,执行法官向邢某某详细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政策。邢某某向青龙法院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执行法官经实地走访和调查,确认邢某某符合救助条件,遂依法为邢某某申报了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近日,该司法救助金获批到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两名办案人员专门来到邢某某家中,为其办理了领取国家司法救助金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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