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裴利洋)“为避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限你公司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将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近日,临城县人民法院向一起执行案被执行人发出《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提醒告知书》,被执行人邢台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希望与申请执行人和解。
董某某与邢台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罗某某就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庭。临城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罗某某支付董某某工程款226万余元,邢台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送达后,罗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罗某某等未履行义务,董某某向临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为督促被执行人配合执行,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临城县法院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及邢台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发出《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提醒告知书》,督促提醒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邢台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主动联系法院提供执行担保,请求宽限两个月再还款。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两个月后,该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几方当事人均同意分期清偿债务,就全案达成执行和解。
“这是临城县法院首次发出《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提醒告知书》,对于被执行人而言,预提醒告知书既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警告,也是一种善意的督促提醒,既有助于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以在提高法院执行质效和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上起到重要作用。”临城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深化预提醒措施的应用,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高执行质效,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