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郑一明)5月18日,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河南某设备销售公司和被执行人怀安某劳务公司分别来到怀安县人民法院,向法官表示衷心感谢。这是该院秉持“将心比心”的态度、“马上就办”的速度、“办就办好”的力度,全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成功执行案例。
2021年10月,怀安县某劳务公司从河南某设备销售公司租赁架桥机设备一套用于建设工程。租赁合同到期后,劳务公司既未按约定给付租金,也未返还租赁的机械设备。河南某设备销售公司起诉到怀安县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怀安县某劳务公司给付租金9万余元并返还租赁的机械设备。然而,该劳务公司称因另有纠纷,相关机械设备被案外人香河县某企业扣押,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交付义务。
执行立案后,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承诺只要能够执行回机械设备,自愿放弃对劳务公司给付租金的主张。因执行标的物为大型机械设备,且存放地点远在香河县,为确保执行顺利,怀安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冯记坡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联系香河县法院予以协助。
5月17日,怀安县法院执行干警会同香河县法院执行干警联合成立了警戒、送达和处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和配合事项,到达执行现场。案外人某企业将大门关闭,并在门口停放两辆轿车阻碍执行,致使吊车及重型工程车无法进入场地作业。鉴于此紧急情况,执行干警一方面通知某企业负责人到达执行现场,并向其释法明理;另一方面由处置小组核查租赁设备是否为涉案执行标的物,在确认无误后张贴封条予以查封。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现场调解工作,案外人某企业同意配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向其支付机器设备占地费、搬运费共计5万元。随后,吊装车辆陆续进入执行现场开展吊装和搬运工作。当天18时许,吊装搬运工作全部完成,托运执行标的物的吊车以及重型工程车驶离执行现场,并由怀安县法院执行干警一路护送至高速公路上道口。至此,该起跨区域执行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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