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慧志
老徐是小徐的继父,但多年前已与小徐的母亲离婚。2022年8月,老徐在外地死亡,老徐的哥哥将老徐的遗体运回后存放在殡仪馆。因老徐已经和小徐的母亲离婚,且在离婚时小徐选择跟随母亲生活,老徐的哥哥认为小徐与老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并且在其独立生活之后也未尽到赡养义务,其不具备法律和事实上的继承资格,便拒绝由小徐安葬死者。小徐悲痛之余将老徐的哥哥诉至法院,要求负责继父老徐的火化、安葬等一切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小徐的继子身份问题,原告小徐于2001年2月出生,其母亲王某某于2002年与老徐登记结婚,至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其间小徐一直随母亲和继父老徐生活。双方离婚时,因小徐已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故法院对其抚养问题未作处理。老徐虽非小徐的生父,但对小徐尽到了教育抚养的义务,双方继父子的关系已成立。在老徐与王某某离婚后,老徐和小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并不自然消除。结合老徐与小徐母亲离婚后,小徐和母亲、老徐共同参加老徐父亲葬礼的事实,及小徐提交的与老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老徐仍有与王某某和小徐共同生活和扶助的意愿和事实,原告小徐与老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仍继续存续。关于双方争议的老徐安葬事宜,实际为双方人格权保护问题。双方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和睦协商、互敬相爱原则,结合公序良俗,尽早办理相关丧葬事宜,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故判决被告将老徐的遗体存放协议书等手续交给原告小徐,由原告小徐负责老徐的火化、安葬等事宜。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老徐与王某某离婚后,小徐与老徐的继父子关系仍继续存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为死者老徐近亲属,对诉争事宜均具有人格利益需要保护。参考民法典继承编中法定继承人顺位,结合公序良俗,死者无其他子女,原告作为死者继子,对死者的精神依赖和人格利益相对于死者的哥哥而言,应当得到优先保护,应当优先由原告决定老徐的安葬等事宜。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身份关系是否随夫妻离婚而终止,需要根据案情并结合生活经验,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情感上是否仍有牵绊。人格利益原则上应平等保护,在需要侧重保护时,可以参照法定继承顺位优先保护顺位在先的人格利益,同时兼顾其他人的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原则上是无法区别轻重、大小的,因为无法评定谁的精神利益或损失更大。但人格利益保护的方式往往是具化为某种事物的占有、使用或某种行为的行使。具化后的人格利益就有可能因唯一性事物或行为而不得不由众多需要被保护的人格权人中一部分甚至某一个人优先行使。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