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陈立珍)近日,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2年11月9日晚,甲约乙、丙去家中吃饭,丙骑电动自行车到乙住的A小区,将电动自行车停在该小区门口。甲开车到A小区将丙和乙接到自己家中吃饭,三人共饮白酒,饭后去KTV唱歌,又共同饮用某款低酒精度的饮品。后乙与妻子回家,甲和妻子坐出租车回家,后出租车返回KTV门口接丙,丙在A小区门口下车并支付出租车费用。当天23时31分,乙与丙通话;23时33分,甲向丙微信发送信息,丙未回复。11月10日6时许,丙被发现在A小区门口死亡。丙的父母、妻子起诉乙和甲,要求二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作为成年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行为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后果应有足够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亦应根据自身的酒量、身体条件等选择喝与不喝酒,但其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对导致本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自担90%。作为共同饮酒人,甲、乙未提醒、劝阻,未尽到必要的护送、通知家人的义务,故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甲作为酒局组织者,明知丙骑电动自行车而来,酒后可能骑车回家,而未在离开前提醒,未能尽到完全的劝阻义务,未告知其他同饮人予以劝阻,疏于对丙的妥善安置,承担6%的赔偿责任。乙知晓丙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对丙酒后可能骑车回家未作提醒,承担4%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自动履行判决。
法官提醒:
共同聚餐和饮酒是一种普遍而正常的社交活动,当参加聚餐的人员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温馨提示,文明饮酒,适度饮酒,切记不能强行劝酒,杜绝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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