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慧娴)近日,遵化市人民法院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韩某辱骂代理律师、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23年5月,遵化市法院新店子法庭在审理葛某、韩某与新店子镇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因对被告村委会代理律师向证人的发问不满而大声阻止,且不顾主审法官劝阻,进而辱骂对方律师,导致庭审被迫中断。
法院认为,韩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法庭秩序,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维护法庭秩序,捍卫法律尊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韩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办案法官在向韩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法律后果,韩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法庭神圣、肃穆而庄严,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在本案中,韩某因一时冲动,对法庭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解、严厉警告置若罔闻,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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