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1日
第03版:法案

检察监督让他少“还债”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通讯员 韩光红

“检察官同志,我明明已经还了他98万元,怎么还有67万元借款?法院还判我还款?你们得帮帮我呀!”三年前,钟某来到磁县人民检察院,委屈地对检察官说。

部分还款未认定

申请再审被驳回

事情还得从2014年7月说起。当时,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因此向郑某借款。郑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钟某转账47.5万元,支付现金2.5万元。后钟某又于当年10月和12月分两次向郑某借款12万元和5万元,并向郑某出具了三张借条。2016年6月,郑某急需用钱,以钟某拒不偿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钟某返还借款67万元。由于钟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郑某提交的二人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于2016年11月作出缺席判决,判钟某返还郑某借款67万元。钟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他说自己明明已经向郑某转账98万元,怎么会还有67万元借款?走投无路之下,钟某向磁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法律监督。

捋清还款账目

还原借条真相

郑某提供了借款借条67万元,钟某称已转账98万元,难道其中有什么隐情?磁县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根据钟某陈述事实和申请监督理由,调取了钟某完整的银行转账流水,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郑某也提供了本人的银行流水。通过多方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终于水落石出。2014年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故向郑某借款。郑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4年2月至11月,郑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钟某转款6笔111万元。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钟某通过本人、万某及申某向郑某转账31笔95万元,钟某向郑某出具借条三张共67万元。同时钟某、郑某均向检察官表示,双方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采纳检察建议

法院依法改判

结合双方银行转账流水及询问情况,办案检察官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实,钟某于判决前已经偿还郑某95万元,不存在还需偿还67万元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21年11月,磁县检察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2月,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并裁定再审。2023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磁县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开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审理,结合郑某和钟某转账记录与借条时间,法院认定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为102万元,钟某向郑某还款转账28笔共88万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充抵借款时间在先的债务,并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认定。因此,法院认定钟某每笔转账款应先偿还郑某的利息,共计17万元,偿还利息后多余部分折抵本金,共计71万元,最后剩余欠款本金30余万元。法院最终依法作出改判:依法判处钟某偿还郑某剩余借款本金30余万元,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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