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3日
第08版:平安·故事

献县法院判后调解释法明理 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河北法制报讯 (于中邦)近日,献县人民法院淮镇法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判后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于和解当日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周某、牛某二人经营鸡苗养殖,需要建设鸡棚。2020年11月,周某、牛某与献县某板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某板材公司包工包料为周某、牛某建设两个鸡棚,每个鸡棚总造价为12万余元,并就建鸡棚用材用料、施工设计、质量保证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1年4月,某板材公司完成施工,建设超出预算,共花费27万余元。完工后,鸡棚投入使用。2021年11月,当地下大雪,鸡棚倒塌,周某、牛某认为鸡棚在质保期内倒塌,某板材公司应对鸡棚进行重建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形成诉讼。

该案涉及证据的公证保全、鸡棚施工质量鉴定、鸡棚倒塌造成损失的鉴定,以及大雪天气是否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等问题。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针对双方诉辩主张,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该案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为防止案件久调未结,法官依法审理了此案。经鉴定,搭建鸡棚的建材和施工存在问题,鸡棚仍在一年的质保期内,所以某板材公司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在搭建鸡棚过程中,周某、牛某不断要求降低建棚的价格,某板材公司连续让步,这与鸡棚质量不达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双方的协议中排除了特殊天气造成的影响。因此,周某、牛某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近日,法院判决某板材公司赔偿周某、牛某。

判决书送达后,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针对某板材公司负责人的疑惑,进行判后答疑,并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分析利弊,解开了其心中的“疙瘩”,最终促使双方在判后达成和解,某板材公司分期赔偿周某、牛某,并于当天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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