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3日
第08版:平安·故事

偷卖他人虚拟币 非法获利被判刑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牛继芬 通讯员 杨银燕 陈晨)6月25日,由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盗窃案,经法院审理,对周某某偷卖他人虚拟币获利的行为作出有罪判决。

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他人高额虚拟币而抢劫他人手机后,于2021年7月在磁县找到懂计算机技术的周某某,谎称其捡到一部手机,并破解了该手机密码以及手机上虚拟币平台的账号、密码,只需要利用该手机登录他人账号进行虚拟币出售,就可以平分价值上百万的交易所得。周某某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答应合作。

为了防止李某某在事成后不给其提成,周某某将他人虚拟币账户名改成自己的手机号,并更改了账户密码。之后,他多次尝试在手机平台上进行虚拟币挂售,因交易所得需通过支付宝提现,而该虚拟币账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名与虚拟币现账户名不一致,没有交易成功。周某某遂通过翻阅该手机相册发现手机主人的身份证照片,利用该照片和自己的手机号新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户。

2021年7月8日晚,周某某登录虚拟币交易平台卖出两笔虚拟币,售卖后的资金转到了自己新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内。周某某将该支付宝内的第一笔售卖资金8442元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第二笔售卖资金7840元因人脸验证问题未能转走,后被追回。2021年7月10日、11日,周某某又先后登录平台账户售卖了两笔虚拟币,交易所得未能变现。案发后,周某某妻子将其之前所得的8442元退还。庭审阶段,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经磁县检察院认定,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责任,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获得对方谅解,能够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磁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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