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英、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桂萍诉你与金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点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韩涛: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道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 0105民初 43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高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靳玉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宪: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洪林、孟五喜:
本院受理的李增与王洪林、孟五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冀0105执1215号。现案外人孟杰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申请法院对查封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清南街16号鑫水园1号商住楼3单元3101室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解封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卫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晓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冀 0105 民初 3432 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朱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晓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冀 0105 民初 3431 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武立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亚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冀 0105 民初 1542 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单佳伟:
关于李增民、刘志新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李增民、刘志新申请,我院拟委托相关机构对李增民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对刘志新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现场查体通知及领取鉴定意见书的时间,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石家庄市植物园街33号普天大厦,联系电话:66879624)选取鉴定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案摇号选取的鉴定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查体。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5日(节假日顺延)到本院行政庭领取鉴定意见书,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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