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世广:
本院受理原告孙立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俊杰、张立杰、新乐市天佑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甄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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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月明、李燕、河北九道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石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月明、李燕、河北九道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石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匙忠良、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马孟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马孟超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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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辛未(132321196707239215):
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苏辛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105执1393号。申请人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依法作出(2023)冀0105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5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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