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任艾
随着网购经济的崛起,各购物平台纷纷推出优惠顾客的政策,某电商平台建立了“仅退款”规则。该规则规定,只要消费者提出实物与预期不符,就可以向平台客服申请仅退款,无须退还货物。“仅退款”规则的初衷意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部分消费者却以此方式反“薅”商家羊毛。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这样的网络销售买卖纠纷。
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店铺购买一顶价格8.6元的运动鸭舌帽。收到商品后因帽子戴着小、帽檐上有污渍与店主进行协商,店主提出补偿5元或退货退款的方案。张女士接受了商家5元补偿后,电商平台在检测到双方存在争议时,在对话框内弹出“仅退款”模式链接,张女士于是又向平台申请了“仅退款”,后平台客服判定“仅退款”通过,张女士又收到了8.6元的退款。退款后,商家几次联系张女士要求退货,张女士未将帽子退回,并且对店家的退货要求不予理睬。店主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8.6元及误工费、诉讼费400余元。立案后,主审法官向张女士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张女士主动将货款退回,并赔偿了店主为诉讼支出的维权成本,原告商家撤诉。
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恪守承诺。本案中,买方在发现商品不符合自己预期时可以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退款退货,而收到退款拒不退还商品的行为不仅使商家损失货款,也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规则,违反了民法的公平诚信原则。只有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诚信购物,双方共同遵守平台规则,方可携手打造更和谐、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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