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21日
第07版:说法

退休后再就业 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 杜晓漫

范某退休后到某酒店从事保安、保洁工作。在工作中,范某突感身体不适,酒店的工作人员拨打了120,将范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了范某家属。范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范某儿子小范向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某酒店与范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定范某与某酒店不存在劳动关系。小范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范某系某煤矿职工,2020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于2020年6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范某退休后在某酒店工作,与酒店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小范要求确认其父亲范某与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小范的诉讼请求。小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小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说法: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出于增加收入或打发时间等方面的考虑选择继续工作,这些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何种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证明中载明,范某已经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范某与酒店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意义上却截然不同。两者在主体资格、待遇、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很大区别。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除了受一般民事法律保护外,还受到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享有工资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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