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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宇科研磨工具有限公司(130105000006986)、
张文板(130106195708150318)、
刘东升(130103196010100373)、
范风利(130102196210040938)、
何志斌(130105196208201818)、
周西卜(130105195710141211):
本院受理的刘福明申请执行石家庄宇科研磨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冀0105执恢213号。现刘福明依法向本院申请将张文板、刘东升、范风利、何志斌、周西卜追加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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