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孙延)香河县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重拳打击规避、逃避、抗拒执行行为,近日,依法对一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实施先予强制执行,保障了企业、居民用水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7月10日,香河某水业有限公司发现,其所辖供水区域有输水管道渗漏,渗漏点位于钱旺镇某村。该渗漏点导致多地供水不足,2000多户居民做饭、洗漱等都成了大难题,严重影响辖区企业、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该公司立即制定管道抢修方案,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因渗漏点在谢某承包的土地范围内,谢某以享有漏水点所在土地流转使用权为由,拒绝该公司进场检修。同时,谢某将装载机停放到抢修作业处阻止人员施工。7月11日至21日间,该公司多次与谢某协商临时占地补偿款问题,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渗漏点影响区域持续处于限时供水状态。7月25日,该公司对谢某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排除妨碍,同时向法院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
香河县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立即启动立案绿色通道,将案件及时移送主审法官。
饮水问题事关民生大计。某水业公司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自来水系统检修,工程涉及区域数百户商铺、企业及上千户居民饮水,是施惠于民的工作。谢某的阻止行为违反了禁止民法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严重影响了企业、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主审法官迅速作出裁定书移送执行局先予执行。
案情紧急,为防止事态扩大,7月25日11时30分,香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德军,执行局局长祁振宇带领 20余名干警,前往涉案土地开展先予执行行动。
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向谢某释法明理,但谢某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并驾驶铲车在现场阻挠执行。鉴于谢某抗拒执行行为,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当地公安机关、钱旺镇政府及公证处等部门配合下,在县检察院现场监督执法下,法院在现场设置警戒带,劝离无关人员,果断将谢某强制带离现场,采取拘留措施,并移除涉案土地上的装载机。某水业公司施工人员顺利进入现场进行管道抢修。
7月26日零时,抢修施工完毕,供水恢复正常。谢某被拘留后对自己的过激行为后悔,向法院递交悔过书。
考虑到谢某的悔过态度较好,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7月31日,主审法官到拘留所就此案进行调解。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法院对谢某进行批评教育后解除拘留措施,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此案从立案到先予执行,直至正常供水不到24个小时,从采取拘留措施到调解结案仅用时6天,香河县法院干警的办案效率和敬业态度受到了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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