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陈丽思)孩子上学问题是许多家长的心头大事,为了让孩子上名校,一些家长四处奔走,甚至不惜“一掷千金”,有的却不慎掉进他人精心设计的“陷阱”。近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安肃法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向他介绍案外人杨某,说杨某有能力为原告女儿办理高校美术学院录取事宜,并代杨某收取了相关费用。案外人杨某被某地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该案刑事判决认定原告支付给案外人杨某的费用,其中有10万元由被告截留。原告认为,案外人杨某收取其费用不包括被告截留的10万元,被告无正当理由占有原告款项,应当返还,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原、被告之间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孩子上学事宜的委托事项,不符合正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机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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