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第07版:说法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可否判定借贷关系

□ 韩中

2020年,靳某通过网络与刘某相识,并互相添加微信,在微信上经常联系,曾线下见面一次。2020年5月19日,靳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转款5000元,2020年5月23日靳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转款45000元。后靳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刘某辩称其与靳某之间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靳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证明,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刘某辩称为赠与,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刘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办案人员考虑到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仅线下见面一次,并不相熟,而原告靳某也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因此,案涉款项认定为借款,刘某应予偿还。

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在无借条等债权凭证情况下,确定借款关系的存在,法院还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钱款交付时的情境、双方叙述的合理性、证据的证明力等。

银行转账是公民之间资金往来的主要方式之一,发生诉讼纠纷后,法院还需要根据证据材料综合考量银行转账的性质问题。因此,在进行资金往来时,大家应当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微信截图、电话录音、借据等原始证据,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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