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第07版:说法

交通肇事后串通由他人顶罪 能不能认定肇事逃逸

□ 刘建美 徐志杰

刚领取驾照不久的李某在哥哥的陪同下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某村时,因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慌乱中操作不当与路边行人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兄弟二人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被周边村民发现后才选择报警。李某与哥哥商议,由哥哥顶罪。警察到达现场时,二人谎称事故肇事人为哥哥。次日,李某在其父母的劝解下,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其驾驶肇事车辆造成事故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让他人顶替其为肇事者,面对警察询问时隐匿自己肇事者身份。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其虽在事故现场,但隐匿自己肇事者身份,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实质,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李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李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自首且已经赔偿受害方并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法: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符合法定加重情节构成要件及刑法立法原意。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虽对交通肇事逃逸未做出明确解释,但从上述司法解释字面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以案发后离开现场为必要条件。但结合立法本意来分析,这里的“逃逸”并非一个空间概念,而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其本质是“逃避法律责任”,在于规制行为人违反“救助义务之履行”,促使行为人积极救助被害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虽未离开现场,但未及时报警,却伙同他人商议为其“顶包”,上述两种行为相结合,证实其并未实施救治被害人的客观行为,且对杨某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属主观间接故意。综上,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即李某交通肇事后与他人商议顶包、隐瞒肇事者身份,未实施救助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但李某逃逸行为的成立不影响其自首情节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足见自首的构成要件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李某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其是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父母的协同下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调查、询问,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由此成立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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