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孟志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经贸大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冀0105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凯旋、张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冀0105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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