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青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5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景永胜:
本院执行的董壮明申请执行河北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景永胜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5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中,申请人董壮明向法院提出追加案外人刘玉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向你们送达提出的追加执行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因到户籍登记地查找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执行异议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