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岂淑娟 张美月)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大多因酒驾被查处过的驾驶人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酒驾带来的风险和付出的代价,可也有些驾驶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错再错。日前,滦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就查获三名二次酒驾驾驶人。
9月3日,该大队油榨中队执勤民警在油榨镇王官营村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20时17分,执勤民警对一辆津A牌照的小型普通轿车例行检查时,驾驶人张某神色慌张。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民警通过系统查询,发现早在2015年 1月,张某就因酒驾被唐山市公安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查处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张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处罚。
9月6日21时许,茨榆坨中队民警在新城-古冶线查获酒驾司机赵某。在核实驾驶人信息时,民警发现赵某早在2016年7月就因醉驾被乌鲁木齐交警查处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9月8日20时55分,茨榆坨中队民警在滦古线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驾驶人戚某满身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民警在调查中发现,戚某在2019年8月因酒驾被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查处过,此次属于二次酒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戚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