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张新征 记者 刘彬)9月13日,定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2年4月,被告人姚某在承包地中种植了杨树。2021年8月初,被告人姚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进行了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共计242株,采伐立木蓄积为86.197立方米。经地类认定,该地块总面积12.2亩,其中林地8.8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
被告人姚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结合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同时,被告人姚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生态损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故判处姚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伐林区植被恢复费用176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姚某表示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并积极缴纳了罚金、植被修复费,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
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之林木,或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外采伐非自己所有之林木的行为,均属盗伐林木;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之规定,未经林业等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均属滥伐林木。
采伐林木,应遵守法律规定,须在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和方式适当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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