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谷宏斌:
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依法查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的规定,我大队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
罚人
驾驶证号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书编号
处罚决定
时间
1谷宏斌13022619❋❋❋❋❋❋803213020018042013028326004713252023.09.18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我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请按处罚决定书编号在2023年09月18日之日起15日内到交管 12123 手机 APP、支付宝市民中心、河北省内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15-7622242
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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