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5日
第04版:民生

推进新能源发输储用协调发展

——《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9月2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能源生产结构转型升级,能源结构持续优化,低碳转型成效显著。到2022年底,全省新能源累计并网装机7289.2万千瓦。其中,风电、光伏发电合计装机6652万千瓦,位于全国首位;新核准开工抽水蓄能项目7个,在建抽水蓄能规模达1620万千瓦,核准、在建规模位居全国前列。“《条例》是我省开展创制性立法的重要成果,对河北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强省,构建稳定可靠、多能互补的能源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

《条例》共六章54条,立足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将我省重点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纳入规范范围,并分别对这几种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何推进新能源协调有序发展?《条例》坚持强化规划引领、科学衔接,围绕“发、输、储、用”等关键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发电环节突出优势新能源产业,提出重点发展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农光、林光、草光、牧光、渔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海上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取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等方式建设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在输送环节提升配套送出能力,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保障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在储能环节推进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发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调整;统筹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型储能建设,推广新型储能在电源、电网、用户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在利用环节加强新能源应用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能源。同时,依托雄安新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新增用能区域扩大张家口、承德地区新能源电力消纳,推动新能源电力京津冀协同消纳。

实现新能源发展提质增效,需要不断突破新能源发展掣肘,强化各方面支撑和保障。为解决新能源入网问题,《条例》提出加强电网规划建设,适度超前布局,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增强电网对新能源接入的保障能力;明确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入和消纳新能源;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与此同时,要求强化用地保障,通过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激活土地利用潜力,释放可用土地生产力。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能源发展需求,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林地、草地、湿地等规划;明确鼓励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的地类类型;规范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等建设光伏方阵;明确新能源项目建设应当避让和禁止占用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规定的区域。此外,为解决新能源项目审批周期长、手续多等问题,提出探索建立新能源项目及配套电网工程审批绿色通道,依法依规规范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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