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 通讯员 张颖)当下社会,金融消费无处不在,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借款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无可厚非,但以此种方式贷款后再转借他人,借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自身风险也会提高。近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使用网络平台借款后再转借,继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赵某与董某系同事关系,董某因买车通过赵某手机上的网络平台贷款一万元,分12期还款,约定由赵某暂替其还款。后因赵某急需用钱向董某催要,董某均以借到钱后就偿还为由推脱。赵某遂将董某诉至曲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本金。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考虑到双方为同事关系,开庭审理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二人心存芥蒂,为彻底化解纠纷,修复受损关系,承办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调解。被告称,现在经济比较困难,请求原告宽限一段时间。承办法官以同事关系为切入点,耐心释法明理,解惑答疑,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被告承诺分三期偿还借款。另外,承办法官还对双方进行了普法教育,朋友、同事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但要量力而行。赵某套取网贷平台资金转借董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套取贷款平台的资金转借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合同约定的利息也会归于无效。
朋友之间借贷时,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倘若为了朋友套取了信用卡、银行贷款,抑或套取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而转借,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不但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若无法按时还款,甚至会造成自身征信不良记录,影响个人生活。更为严重的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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