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
第07版:说法

借条加盖公司公章 算公司借款吗

□ 刘建美

王某系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帮助王某解决资金需求,刘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借资金,刘某丈夫王某兵向王某汇款330万元;通过刘某朋友田某向王某汇款40万元。王某后向朱某借款,朱某通过王某兵向王某转账支付800万元借款。以上三笔借款均由王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后朱某在800万元借条上注明同意将王某欠其800万元借款的债权转让给刘某,同时,王某向刘某出具保证书,特别载明刘某有权对王某行使债权,王某在保证书上签名后加盖某实业公司印章。后某实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申报期间,原告刘某申请的1170万元债权未被确认,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保证书、借条均由王某出具,且出借款项均转入王某个人账户,故王某系借款人。原告主张王某系代表实业公司借款且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但并未提供证据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本人或其丈夫、朋友多次将款项打入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账户,借条、保证书中均加盖某实业公司的印章,应当认定系实业公司对借款及保证事实的认可。刘某主张案涉款项为王某代表某实业公司所借,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常识和客观事实,应予认定。故改判刘某享有某实业公司普通破产债权1170万元。

说法:

在既有公司印章又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情况下,一般推定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是彰显公司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而法定代表人同时签字则一般认为对公司印章的一种职务确认。王某是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占公司股份95%的实际控制人,其签名均在某实业公司名称之后出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王某签名对外代表公司,在既有公司印章又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无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时,无论基于合同相对性还是为维护交易安全,都应当首推公司为合同主体,承担还款责任方为公司。

另外,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对外借款,债权人可否要求公司偿还的问题,首先要关注法定代表人是以谁的名义来借款。通常来讲,以谁的名义来借款,就由谁来偿还。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关注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如果公司不是名义借款人,但却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那么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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