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
第07版:说法

定金与订金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 胡馨 王岚

蔡某在2022年秋冬之际与同乡的李某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达成收购玉米秸的协议,商定的价格是每吨400元,并先给付3000元,但未明确钱款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蔡某要求李某将玉米秸晒干并聚堆,后因降雨频繁,玉米秸迟迟未能晒干,李某几次催促,蔡某以玉米秸未干为由拒绝收购。转眼到了入冬耕地的时节,因为急需在入冬前将地耕完,李某无奈之下将玉米秸卖给了别人。看着商定好的玉米秸被卖掉了,蔡某一气之下找到李某索要之前支付的钱款。因协商未果,蔡某将李某诉至承德县人民法院头沟法庭。

双方就3000元钱能否返还的问题争论不休。李某认为是蔡某没有及时收购玉米秸,属于违约在先,应该对自己进行补偿,预付的3000元作为定金,不能全额退还。蔡某则认为李某擅自将玉米秸转卖他人,应该将事先支付的3000元订金全额退还。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官就“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进行了详细释明。后该案经调解结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退还了蔡某已付钱款的三分之二。

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定金”与“订金”是交易活动中很常见的两个名词。正因为常见,所以二者的差异也容易被忽视。“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是天壤之别。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则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以此提高违约成本,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是指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为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不执行“定金罚则”。

本案中,蔡某和李某口头达成了收购协议,对于提前交付的3000元钱也没有明确约定其性质,发生争议后,双方各持己见,故无法判定是定金还是订金。协商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李某退还了三分之二的钱款。

法官提醒,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尤其是涉及金额较高的情况下,在达成合同或协议时,是否要适用定金条款,务必谨慎考虑,并尽量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既可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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