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孙利)日前,高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今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路上行驶,路过街道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一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经高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收到案件后,高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并联系双方家属了解情况。刘某某表示愿意筹款补偿对方,争取谅解。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一方面告知刘某某要理解被害人家属失去至亲的痛苦,且被害人家中负担较重,劝其赔礼道歉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予以赔偿;另一方面从“法、理、情”角度出发,对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情,向其分析该案特点,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释明可获得的赔偿款项,引导被害人家属换位思考,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生活情况和实际赔偿能力。
之后,承办法官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到场。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刘某某在保险赔付款之外一次性补偿对方15万元,被害人家属向其出具了谅解书。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高阳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害人家属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该事故针对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部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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