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01日
第04版:民生

利率超出规定 依法予以调整

河间法院情法并重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张明 记者 陈兆扬)10月11日,河间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曹某和被告毛某因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过高,被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毛某在河间市郊经营一家生产经营硅酸铝板的公司,2019年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每年的产值二三千万元。后由于疫情原因,公司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出现资金短缺。2021年6月,经朋友介绍,毛某以个人名义,由公司担保,向曹某借款10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8%计息,同时还约定了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起初,毛某还能按月偿还利息,但到了去年3月份后,毛某连利息都无力偿还了。

今年9月,曹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毛某起诉至河间市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毛某偿还其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毛某对借款合同无异议,愿意按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表示,因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刚有起色,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看原告能否为其免除部分违约金,能否允许其分期偿还借款本息。

办案法官在庭审中发现,被告毛某和原告曹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年期LPR为3.85%,四倍即为年利率15.4%。以此来看,此合同约定利率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

办案法官于是将规定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讲明。原告曹某听后对此非常不解。曹某认为,被告毛某自己都对约定的利率无异议,法院不应做出调整。对此,办案法官耐心地向原告曹某讲解,借款合同虽是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但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如果不合法,法院肯定不能支持。同时,办案法官做原告曹某工作,看能否免除被告部分违约金,调低一些借款利率,让其分期偿还本息,并告知曹某,如法院判决被告毛某限期一次性还清,以被告毛某和其公司的状况,履行很可能会出现问题。而若法院强制执行,毛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则会再次陷入困境,那时偿还将更困难。毛某也告诉曹某,其公司现正洽谈两个大合同,要是公司存在诉讼案件,合同很可能会泡汤。为此,毛某请求曹某再宽限一段时间,让公司过了这个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同时,毛某再次对自己拖欠借款的行为表示愧疚。

经过办案法官耐心劝说和释法明理,被告毛某和原告曹某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免除违约金,调低利率,借款分期偿还。

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对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工作表示认可,并称赞办案法官能够站在为企业发展的角度思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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