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韩新邦 记者 李胜男)近日,献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调解功能,多方沟通协调,既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违法的严重性,促成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也让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让被害人的家属得到了宽慰。
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中型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献县某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了碰撞,致使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法官审查发现,虽然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经签署了赔偿协议,但保险赔偿款却迟迟无法到账,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经主审法官核实,发现是因为被告人投保车辆保险险种的问题,导致保险公司赔偿程序无法推进,无法达成赔偿。
面对赔偿难题,主审法官积极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核实,梳理赔偿的程序难题,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对该赔偿项目提起重视,找到程序出问题的症结,另一方面约见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与被告人和保险公司代表沟通。法官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使得保险公司顺利理赔,减少了被害人家属的伤痛。
赔偿到位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为被告人赵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献县法院因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且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的从轻处罚。
献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重视矛盾的彻底解决,即在开庭过程中做到公正审判,对被告人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在开庭之余也对案件的矛盾症结点精心分析,最终促成矛盾切实解决,有效避免了“一案结,多案生”现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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