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
第07版:说法

物权期待权与金钱债权,谁优先

□ 张丽颖  王菁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婚内房产归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男方在外负担巨额债务被法院执行,债权人要求执行仍在男方名下的上述离婚财产,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小美与小勇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双方婚内住房一套归女方小美所有。因该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不能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2020年1月起,小勇因经营所需,向债权人小牛借款,后未能偿还。2021年,小牛将小勇诉至法院,要求小勇偿还借款,法院依法判决小勇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因小勇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小牛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小勇名下的这套住房可供执行,遂依法查封了该房屋。住在该房屋的小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该房屋为其所有,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案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小勇离婚协议签订在先,约定此婚内房产归女方小美所有,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小美享有该房产的物权期待权。小美与小勇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时,因诉争房产的银行抵押贷款尚未清偿完毕而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小美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小牛与小勇之间的金钱债权,系小美与小勇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小勇的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诉争房屋实质上已经因小美与小勇之间的离婚协议而不再是小勇的财产。故小美要求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停止执行的判决。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虽然女方小美取得案涉房屋并非因房屋买卖,而是与男方小勇的离婚协议取得,但所遵循的法律原则是相似的。经法院审查,小美、小勇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并不存在掩护小勇逃避债务的恶意。离婚后,小美也占有并居住于案涉房屋,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已经履行。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因该房产的银行抵押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小美不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小美与小勇离婚在先,根据协议,房产已经分割,属于小美所有,小美享有合法的物权期待权。虽然小美的物权期待权与小牛对小勇的借款债权本质上都是债权,但小美的物权期待权针对特定标的房屋,是特定之债,优先于小牛对小勇享有的金钱债权。

法官郑重提醒,男女双方离婚后婚内财产的权属变动,还是要及时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履行过户手续,避免出现本案中因过户不及时而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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