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一然
日前,黄骅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自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马某从安徽人“老四”手中陆续购进假冒“十里香”注册商标的假酒卖给被告人贾某,后被告人贾某将该假冒“十里香”商标系列白酒出售,销售金额共计38万余元。被告人马某、贾某分别获利10万元、3.8万元,2022年两人落网。2023年8月,黄骅检察院以二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黄骅法院起诉。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贾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38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二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和白酒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二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缓刑四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向社会和公众赔礼道歉。
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马某与贾某两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白酒,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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