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晓彦
王某夫妻有养子二人,为王一、王二(均为化名)。2019年2月,四人订立了一份《分家协议书》,王某夫妻将名下宅院和房产分别赠与王一、王二,并约定“如果哪个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父母有权处理他们分得的房产”“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拥有的部分钱物后,不够部分由兄弟二人共同承担”“当父母看病时,兄弟二人共同前往;当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兄弟二人轮流照顾”等内容。后王某夫妻将宅院和房产按协议交付给王一、王二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王某夫妻与王一夫妻经常发生矛盾,2021年4月,王某与王一之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额头、眉毛处被划伤,王一支付了王某该次住院部分医疗费3000元,但未在医院照顾。王某夫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分家协议,要求王一、王二返还宅院和房产,并在3日内搬离。
清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分家协议书》,被告在分得案涉财产的同时,需要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案涉宅院和房产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对原告要求撤销该财产的赠与的主张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分得的宅院和房产并搬离,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王某夫妻与王一、王二签订的《分家协议书》,王一、王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返还并搬离王某夫妻的房屋。
说法:
本案为典型的老年人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王某夫妻二人自愿将名下财产赠与兄弟二人,兄弟二人须对老人尽照顾赡养义务。后来因为王某与王一的妻子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王某夫妻认为孩子并未履行赡养义务,自己晚年生活没有了保障,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妥善安置老年人的考量,法院判决撤销分家协议,二被告返还二原告赠与的房产。但是又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本着“家和万事兴”的原则,给双方一个修复亲情的机会,故给了被告六个月的搬离期,希望原被告在这六个月的时间里都能冷静下来,再给彼此一个修复感情的机会。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于情于法都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子女不仅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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